一、押運中心(12人)
1、張建,男,父親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療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四款的精神,給予張建人民幣420元補助。
2、陳平,女,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療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陳平人民幣350元補助。
3、朱海明,男,父親因病于2012年10月住院治療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四款的精神,給予朱海明人民幣1070元補助。
4、何志清,男,孩子因病于2013年1月住院治療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四款的精神,給予何志清人民幣300元補助。
5、吳永建,男,父親因病于2011年5月住院治療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四款的精神,給予吳永建人民幣2000元補助。
6、趙佳,男,父親因病于2012年11月住院治療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趙佳人民幣1200元補助。
7、劉海,男,孩子因病于2012年11月住院治療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四款的精神,給予劉海人民幣395元補助。
8、陳光富,男,因病于2013年1月住院治療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陳光富人民幣600元補助。
9、李奎,男,父親因病于2013年1月住院治療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四款的精神,給予李奎人民幣300元補助。
10、楊偉慶,男,父親因病于2012年12月住院治療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四款的精神,給予楊偉慶人民幣300元補助。
11、趙慧娟,女,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療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趙慧娟人民幣575元補助。
12、劉恒星,男,父、母于2013年1月和3月住院治療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四款的精神,給予劉恒星人民幣460元補助。
二、保安管理中心:(11人)
1、張海林,男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四款的精神,給予張海林人民幣3000元補助。
2、嚴愛林,男,孩子因病于2013年1月住院治療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四款的精神,給予嚴愛林人民幣300元補助。
3、吳斌,男,父親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療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四款的精神,給予吳斌人民幣300元補助。